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,规范化,充分调动协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和人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协会的人员是指协会专职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协会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的聘用、解聘、薪酬与福利管理、人员管理、劳动合同管理、人事档案管理、考勤管理等。
第四条 协会的内部管理工作归协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二章 人员编制及定编
第五条 协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、定岗。
第六条 协会职能部门的设置、编制、调整或撤销,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秘书长批准后实施。
第七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部门或增加用工数,必须按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规定,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。
第八条 业务活动、项目调研、考察等工作需雇佣临时人员的,必须提前做计划报秘书处秘书长审批。严禁无计划雇用临时工。
第三章 人员聘(雇)用
第九条 协会的招聘工作秉持“德才兼备”的原则。
第十条 协会按照会长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,设置机构,并确定人员的编制。
第十一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聘用:由部门负责人提名,报秘书长审批。
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必须经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,可提前转正。试用其合格者,由秘书长批准后正式聘用,试用期不合格者,由秘书长批准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。
第十三条 因特殊工作需要雇佣临时人员,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。
第四章 劳动合同
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用工制。
第十五条 人员入职即签订《劳动合同》。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首次签订三年,三年期满续签五年,连续八年期满方可续签长期合同。
第十六条 人员自入职试用起,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。工作人员档案由秘书处保管。
第十七条 人员与协会签订聘(雇)用合同后,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。人员不得随便辞职,单位不准无故辞退人员。
第五章 工资待遇
第十八条 工资实行月薪制,每月15日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日。
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一经转正,协会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福利。
第二十条 其他福利:对协会工作人员在国家节庆假日的福利。
第六章 假期及福利
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享有休假日:婚假、产假、工伤假、慰唁假、年休假、休假天数及相关规定按协会相关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带薪年休假,相关规定按协会相关制度执行;请年休假须避开工作繁忙时段。
第九章 奖惩
第二十四条 奖惩范围:业务开展如培训、服务、项目完成等。
第二十五条 奖励对象:维护协会利益,工作表现突出,完成工作任务良好的优秀人员。
第二十六条 奖励类别:口头表扬、享受福利待遇、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,提职加薪。
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:参照行政问责执行。
第十章 人员培训
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,每年通过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培训、专业工作会议等方式,提高自身素质业工作水平。
第二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,每年轮流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,定向参加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,以便保证协会工作不断拓展的需要。
第三十条 结合协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的专业培训,有关政策、法规等方面讲座,不断提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