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私车公用管理制度
第一条 如协会车辆不能满足用车需求时,用车部门因公务需要,经车辆所有人同意,征用员工个人车辆的用车,费用计入用车部门车辆费。
第二条 用于私车公用的车辆所有人必须与管理部签订《私车公用协议》,没有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的车辆用于私车公用的不予补助。
第三条 凡须私车公用时,必须填写好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,。
第四条 按照私车公用产生的实际公里数,以0.7元/公里对所用车辆进行补助。
第五条 私车公用只用于办公事,私车公用期间办理个人私事所产生的费用自理。
第六条 私车公用期间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有关交通法律法规、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。私车公用期间除给予标准范围内补助以外,产生的其它费用(违章、事故、维修等)自理;如出现任何酒驾、违规、事故及肇事行为,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由车辆所有人、车辆使用人及驾驶人员共同协商承担,协会不承担私车公用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。
第七条 私车公用报销审核:每月初由部门内勤收集所有要报销的素材,审核出车路线和目的地,对照百度地图抽查行车路线和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记录里程是否相符(偏差5%以内),(抽查比例不低于10%),并在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标明抽查部分,如因发现填报里程和抽查里程不符又不能说明情况的,一律取消当月报销资格。
第八条 费用报销:用车费用原则上在次月集中报销,每月10号之前需提交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至管理部,由管理部统一发起审批,报销时需附签字完整的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及足额票据,私车公用部分随工资发放。
第九条 附则
1、本制度由成都市食品工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2、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
第十条 附件:
1、《车辆使用情况登记统计表》
2、《私车公用协议》